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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发表时间:2017-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CR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发挥在政府与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诺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进行行业分析;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和资料,建立和管理行业信息网站。

  (二)组织和参加行业关于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发展趋势、进出口动态等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规划重大项目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争取国家对行业给予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审查、行业特有工种劳动技能鉴定以及行业统计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行业相关竞赛评比,组织行业相关竞赛评比。

  (四)参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的评价、交流,开展各种技术评价的咨询诊断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行业内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六)促进国内外再生资源行业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进口工作。

  (七)促进企业创新、产学研贸相结合,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八)代表行业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守法经营,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市场不断规范化。

  (九)在政府的指导下,代表行业或协调会员单位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相应保障措施等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再生资源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诚信声誉和影响力;

  (五)个人会员须为在本行业具备一定业务专长或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企业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单位简介;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本协会工作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6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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